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微耕机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微耕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分会是由全国微耕机及其零部件产品制造、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子行业组织。微耕机分会不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农机工业的发展。
第三条 分会受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遵守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分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如与总会《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总会《章程》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应根据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微耕机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活动。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对微耕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向总会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意见、建议;
2、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3、收集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微耕机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会员宣传推介名牌产品;
4、开展微耕机行业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产品专业展览等活动;
5、接受各级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微耕机行业统计、市场调查及经济运行分析;
6、组织制定微耕机行业的行规行约,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7、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8、完成总会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微耕机及其零部件产品制造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认总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自愿申请入会,均可成为分会会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一名单位负责人。分会会员均为总会会员,并可以同时加入其他行业协会或分会。
第八条 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单位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2、分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总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分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总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2、执行总会及分会的决议;
3、维护总会及分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整体利益;
4、完成总会及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及时向总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优先获得总会及分会印发的行业技术情报、信息和会刊等资料;
3、优先享受总会及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享有对总会及分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严重违反总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除名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2、选举分会理事;
3、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4、讨论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五年换届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总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单位应是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强的经济规模,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支持分会工作的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分会工作,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决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订分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7、聘请顾问;
8、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1、3、5、6、8款的职权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人担任。会长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总会对分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3、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分会的重要工作事项,签署分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总会决议及对分会工作的要求。有关重要事项应事先向会长报告;完成总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定期向总会报告工作,重要活动应事先向总会报告;
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编拟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总会秘书处报告;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分析微耕机行业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提出微耕机行业发展意见;
5、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6、聘任工作人员并报总会备案;
7、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8、负责秘书处的经费开支的审批,向总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9、负责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并上报总会审批。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和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则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接任。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依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1、分会组织行业活动的支出;
2、秘书处的办公用费、差旅费及其他公务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4、按规定上缴总会管理费;
5、其他正当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